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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技术合同登记问题
2011-12-13 11:27:42 来源:杨春岭
致:***研究所
由: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岭
关于:出口技术合同登记问题
时间:2008年5月5日星期一
尊贵所委托,本律师对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问题进行了专项法律研究,并向国家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朝阳区商务局进行了咨询。总的来讲,技术合同的登记程序不太复杂,但出口技术合同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单单是一个合同登记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现一一报告如下:
一、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通过咨询确认,对自由出口技术,其合同登记要求如下:
1、办理部门:北京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2、登记费用:不收费
3、条件:
(1)北京地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
(2)对外签订生效的技术进出合同。
4、需提交材料:
(1)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译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即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涉及提成的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
5、办理程序:
(1)企业系统注册。
技术进出口网址:http://gov.ec.com.cn/tech/tecimp/info.htm
(2)企业在线登录合同信息,打印出申请表和数据表。
(3)到市商务局一层服务大厅12/13号窗口报送合同登记相关材料。
(4)核准登记。市商务局科技处对申请文件和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经对合同登记的内容核对无误,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二、出口技术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从上述登记程序可以看出,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需要首先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否则,无法进行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出口业务,包括出口技术,应当到外贸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具体到位于朝阳区的单位,需要到朝阳区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但根据商务部门网上公示的备案登记程序,进行备案登记的外贸经营者应当首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有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贵所属于事业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所以无法进行进出口业务备案登记。
通过对北京市商务局、朝阳区商务局咨询,他们答复意见也是,进行备案登记的必需要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不能进行技术出口备案登记。
因此,贵所目前不具有,暂时也无法取得自行出口技术资格。如果要进行技术出口,需要委托具有代理技术出口业务资格的单位进行。贵所目前与外方签订的技术出口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出口技术的性质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可分为禁止出口技术、限制出口技术、自由出口技术。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根据对商务部的咨询,要由商务部批准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才能出口;自由出口技术,根据对商务部和北京市商务局咨询,需要对已签订的出口技术合同,到北京市商务局进行登记,领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贵所这次拟出口的技术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是通过登记就可以出口了?还是需要经商务部批准?应按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核对。但由于贵所签订的合同技术名称不是具体技术名称,本律师对技术又是外行,所以,本律师自行无法判断。
为此,我们也向北京市商务局进行了咨询,他们的答复是,他们不是技术人员,加之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台的往往滞后,他们对技术性质也无法确认,他们拿到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后,也需要科技部核定。所以建议在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前,最好由科研人员到科技部咨询,以免使签订的合同无效,浪费精力。
(三)《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出口技术的特别要求
1、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贵所出口技术,如果涉及上述内容的,还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三、最后意见
由以上情况,可以看出:
1、贵所目前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咨询合同登记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其它更为严重的问题;
2、贵所目前无法自行出口技术,出口技术应当委托有技术出口资格的单位进行;
3、出口技术应当首先了解所出口的技术是否是自由出口技术,否则可能会导致已签订的合同无效,浪费人力、财力;
4、如果出口技术涉及到专利和植物新品种问题,还应当遵守《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因此,贵所目前已签订的合同,有些操之过急,现在无法进行出口登记,也很难履行。如果贵所还想履行该合同的精神,除通过非正常手段外,我建议要与外方协商,变更合同,委托一家正规的、具有代理出口技术资格的单位进行。他们作为专业代理出口技术单位,应当对拟出口的技术是否是自由出口技术、出口的有关程序更为熟悉。这样虽然需要付出成本,但可以很好的避免出口技术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工作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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