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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2011-12-13 11:12:40 来源:杨春岭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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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问题:

一、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既然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说明权属明晰,再转让该土地,无需左邻右舍签字同意。

二、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看,这种情况应当能够登记

1、规定不予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有:19962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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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有:《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2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3、暂缓登记的有:《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从规定登记程序看,也没有要求左邻右舍签字

1、《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土地转让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4、《国有土地使用证》;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3、《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223日)“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意见

从法律原则和上述这些规定看,我没有看到您所说的转让这种土地使用权,需要左邻右舍签字同意,您所说的土地转让既不属于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必须需要他人签字。所以我觉得,可能是土地部门担心发生争议,而提出的过多要求。对此,可能还需与土地部门多做工作。也可以按上述有关规定,要求土地部门出示这种情况不能登记的依据,以补充我们知识的不足。

                            杨春岭

                          200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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