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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腾房纠纷
2011-12-13 09:50:18 来源:杨春岭
案情简介:某研究所职工李某,1986年承租该所公房一套,1988年因私出国。1989年8月,该所以李某因私出国,逾期未归,严重违反本所工作纪律为由,对李某作自动离职处理。之后停收李某房租(据李某在法庭上讲,是单位拒收房租)至今,但其租占的公房一直没有腾退。2007年李某开始要求以房改价格购买该房,该所不同意,于是形成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又发现李某已入外国国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研究所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该研究所的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早已丧失了继续占用该房屋的合理依据
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1986年,被告承租案涉房屋。1988年2
月,被告因私出国,逾期未归,严重违反了原告单位的工作纪律。1989年8月25日,原告对被告做出自动离职处理。至此,原告与被告的工作关系已不存在。被告当时租用的房屋是原告对其工作期间的一种福利,双方工作关系结束,其享受这种待遇的基础业已不复存在。至于被告提出的,他曾在单位工作过,要按房改政策购买的辩解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按照国家、北京市及中科院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房是和购买者当时的身份相关联的,即购买者在房改时应当是单位职工。本案,被告在房改时已经不是原告职工,所以他根本无权购买该公房。况且,被告现在已加入外籍,在国内购买一般商品房都要受到限制,何况是公房。
二、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要求被告腾房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第十二条规定,个人承租公房应当具有北京市户口;承租者必须按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拖欠。凡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出租单位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本案被告已加入外籍,且自出国之日起,就再也没有支付过租金,依法原告完全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要求被告腾房。
另根据《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二、5项,出国逾期未归,已自动离职人员的住房,要限期收回的规定。原告也有权收回被告占用的房屋。
三、被告占用房屋多年被闲置,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
众所周知,北京的住房很紧张,有很多人的居住条件都很差,甚
至好多人没有住房,而被告却把一套50多平米的住房长期闲置,这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从情理上讲,被告也应当腾房。
以上带来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杨春岭、王荣香
2007年8月27日
结果:本案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1月20日,二审判决下达,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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