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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贾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1-12-13 10:28:51 来源:杨春岭


赵某诉贾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一、内容提要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诉讼地位,能否作为被告,是法律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地位不能确定。在具体的诉讼中,采取怎样的方式,能把保险公司加入到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诉讼中,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者的合法利益,是大多数人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本案中得到了解决。

二、案情简介

2007328中午,贾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强制保险的小客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倒车时将赵某撞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贾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的倒车行为造成赵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不能正常行走,住院治疗二十多天,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和鉴定中心的伤残评定书,一年后赵某还需作内固定取出手术。

因贾某无力赔偿,某保险公司又未赔付,故赵某委托杨春岭、涂敬东律师将贾某、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934.87元,护理费6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伤残鉴定费944.50元,残疾赔偿金21989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64268.3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

杨律师、涂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后,对本案进行细致的分析,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赵某的利益。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能否将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位律师为此查找了大量的资料及法律规定,确定把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这二部法律可以看出,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强制险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没有给付赔偿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另外,20045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从而把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共同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律师把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得到了海淀区法院的认可。

其次,赔偿数额的问题。在庭审中,主要争论的焦点就是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后续治疗费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在起诉时还是应该提起,因为不管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都会对该诉讼请求作出说明,如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这样以后主张后续治疗费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判决的支持,能更好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于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位代理律师认为只要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都应在诉讼请求中提起,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经过二位律师的努力,原告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赵某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赵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其住院时间酌情判定;赵某未提供医院护理证明,但根据其实际年龄及具体伤情,出院一定时间内仍需陪护,具体护理时间及护理费标准由法院酌定;赵某虽未提供医院建议其加强营养,但考虑到因伤致残的实际情况,需适当补充营养,具体金额法院酌情判决,赵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共计人民币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元三角七分;

二、贾某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万三千四百八十元四角七分(已给付);

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胜诉,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五、点评

本案的诉讼并不复杂,但侵害人贾某没有赔付能力,即使赢了诉讼,也很难得到及时的赔偿,使二个家庭都陷入生活的困境,怎样才能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又能得到及时的赔偿,是本案律师急需解决的问题。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本案的诉讼当中,是解决好本案的关键。本案律师充分考虑到该问题的重要性,翻阅大量的资料,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做法值得大家借鉴。

通过本案,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

杨春岭、涂敬东

  200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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